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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新进展】街道办违法强拆鱼塘被判赔380万,养殖户多年拿不到钱

街道办强拆鱼塘被判赔380万元!官方通报

3月29日

“街道办违法强拆鱼塘被判赔380万”一事

重庆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事处

发布情况说明

目前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

殷正兰讲述当年鱼塘遭强拆情况

街道办回复说根据区级文件和会议精神,请示璧山区领导同意才强拆

当初的鱼塘承包人殷正兰对记者介绍说,当时大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姓蒋,街道办主任姓彭,如今前者已升任重庆市某区副区长,后者任某区信访办主任。

记者检索发现,1981年3月出生的蒋某,曾在2019年任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党工委书记,后来任某区发改委主任,2025年2月任重庆市某区副区长。

公开资料显示,2024年12月26日,彭某任重庆某区信访办公室主任,此前他曾任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主任。

今年3月28日下午5时左右,记者联系上了该区信访办,想找彭主任了解一下当时大路街道办鱼塘被强拆的事,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“不接受采访,不能透露领导的信息”。

记者联系蒋某,未果。

法学专家称,下级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明显违法的指示有权拒绝执行

几年来,殷正兰夫妻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,经重庆市沙坪坝法院判决,璧山区大路街道办当年的强拆行为违法,同时赔偿他们约380万元损失,但被办事处以无资金为由至今未执行。

那么,从依法行政角度来看,应该如何划分责任?

对此,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导韩旭说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126条第3项处理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(三)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造成不良影响。”作为公职人员,应根据《政务处分法》第39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(一)滥用职权,危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;(二)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玩忽职守,贻误工作的;(三)工作中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行为的;给予记过、记大过或者降级、撤职处分。

韩旭教授称,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明显违法的指示,下级有权拒绝执行。

他解释说,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:“公务员执行公务时,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,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;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,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,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,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,公务员不承担责任;但是,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由此,下级可以拒绝执行。

来源:法制时报综合大风新闻、璧山发布